三重簡易庭111年度重建簡字第1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10 日
- 當事人成聯工程有限公司、朱玉鈴、筌盛建設工程有限公司、高逢時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簡易民事判決 111年度重建簡字第113號原 告 成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玉鈴 訴訟代理人 李桂香 被 告 筌盛建設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逢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伍仟零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自民國110年4月起承攬被告位於新北市三芝區工地之點工業務,原告業已依照被告之指示派點工到場進行施作打石等雜工,並於110年6月23日前工作完竣,按日計酬點工款共計新臺幣(下同)125,003元,詎被告迭經催討未 為付款。為此,爰依兩造間承攬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25,003 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利息。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發票2 紙為證,被告雖以支付命令異議該項債務尚有糾葛,然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本院審酌上開事證,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兩造間承攬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25,003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即111 年9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0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0 日書記官 楊家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