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1年度重建簡字第1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16 日
- 當事人將虎實業有限公司、許景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建簡字第121號 原 告 將虎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景程 原告與被告榞榮國際開發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1,0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6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6 日書記官 陳君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