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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建簡字第25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02 日

法官王凱俐

上訴人
即原告
英格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琮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宏達昌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1年8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64,76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605元,茲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李采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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