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1年度重建簡字第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10 日
- 當事人元融科技有限公司、鄭渝璉、立信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王順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建簡字第60號原 告 元融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渝璉 被 告 立信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順德 訴訟代理人 周建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前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請求被告給付借款,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675元,應繳裁判費1,660元,扣除支付命令前已繳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160元,經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2日以裁定命原告於3日內補正,該裁定並於111年7月25日 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乃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書記官 許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