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1年度重建簡字第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14 日
- 當事人將虎實業有限公司、許景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建簡字第78號原 告 將虎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景程 上列原告與被告榞榮國際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1,0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1,000元,尚應補繳1,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 補正,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家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