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1年度重建簡字第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30 日
- 當事人將虎實業有限公司、許景程、榞榮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劉耀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建簡字第78號 原 告 將虎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景程 被 告 榞榮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耀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14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3日內補繳裁判費1,540元,該裁定已於111年9月1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書記官 楊家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