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建簡字第87號
- 原告
- 有壯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緞緞
- 訴訟代理人
- 藍雅鈴
上列原告與被告九善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2,44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繳納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