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2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建簡字第87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08 日

法官王雅婷

原告
有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緞緞
訴訟代理人
藍雅鈴

上列原告與被告九善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2,44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繳納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

法 官 王雅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陳芊卉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三重簡易庭111年度重建簡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