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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救字第51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10 日

法官王雅婷

聲請人
黃宗祥
代理人
陳榮進律師(法扶律師)
相對人
李榮基

高美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 條規定之限制,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3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起訴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111年度重簡字第2506號),無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等情,業經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扶助證明書以為釋明。又聲請人主張之本案事實,尚須經法院調查辯論,方得知悉勝敗之結果,尚非顯無勝訴之望,是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於法尚非無據,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0  日

法 官 王雅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芊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三重簡易庭111年度重救字第51號於民國 112 年 02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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