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1年度重救字第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04 日
- 當事人雲君豪、和洲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馮敦承、甜Me2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李琇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救字第56號 聲 請 人 雲君豪 代 理 人 許峻銘律師 相 對 人 和洲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馮敦承 相 對 人 甜Me2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琇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又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09 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經法律扶助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 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修復漏水等事件(本院111年度重建簡字第134號),無力支出訴訟費用,前經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北分會聲請扶助,經准予扶助在案,爰聲請准予訴訟救助,並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北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全部扶助)等件為證。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書記官 李采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