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簡字第1102號
- 原告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謙浩
- 訴訟代理人
- 張世杰
- 被告
- 意森實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官子睿(原名:官政良)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8日所為之判決,
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第一項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第三項「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