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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簡字第1102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08 日

法官王凱俐

原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訴訟代理人
張世杰
被告
意森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官子睿(原名:官政良)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8日所為之判決,

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第一項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第三項「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8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李采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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