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簡字第1120號
- 原告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志文
- 訴訟代理人
- 黃詩惠
- 被告
- 全威精密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林書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12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二、即第2頁第25行、第26行,關於「嗣於111年5月17日就該借款視為全部到期,並於同日轉列催收款」之記載,應更正為「嗣於111年3月25日就該借款視為全部到期,並於111年5月17日轉列催收款」。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