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1年度重簡字第11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20 日
- 當事人李名章、全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林琦敏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簡字第1167號 原 告 李名章 被 告 全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琦敏 原告與被告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4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1年6月28日送 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收文資料查詢清單、詢問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參,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書記官 陳君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