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簡字第1167號
- 原告
- 李名章
- 被告
- 全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琦敏
原告與被告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4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1年6月2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收文資料查詢清單、詢問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參,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