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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簡字第1180號

返還押金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01 日

法官王凱俐

原告
圓明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孟翰
法定代理人
詹孟穎
兼訴訟代理人
吳瑋庭
被告
林得銘
訴訟代理人
張慶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押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金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1年9月29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11年11月3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111年12月15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三重簡易庭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

法 官 王凱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李采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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