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簡字第1180號
- 原告
- 圓明園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詹孟翰
- 法定代理人
- 詹孟穎
- 兼訴訟代理人
- 吳瑋庭
- 被告
- 林得銘
- 訴訟代理人
- 張慶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押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金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1年9月29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11年11月3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111年12月15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三重簡易庭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