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1年度重簡字第1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26 日
- 當事人景佳科技有限公司、黃齡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簡字第119號 原 告 景佳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齡慶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益瑞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0,48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費用500元外,尚應補繳3,4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書記官 林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