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簡字第1334號
- 原告
- 遠東鐵櫃鋼鐵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蘇明霞
- 訴訟代理人
- 林作達
- 被告
- 玶安金屬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范僑芳
- 被告
- 鄭世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依買賣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貨款,惟被告玶安金屬實業有限公司之主事務所所在地在臺北市○○區○○○路0段00號8樓之5,此有其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另被告鄭世昌之住所地在桃園市○鎮區○○路○○段00巷00號,亦有其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表在卷可稽;又本件依原告起訴狀所載,復查無兩造間就買賣契約有債務履行地之約定,則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1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或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