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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簡易庭111年度重簡字第14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31 日
  • 法官
    趙義德
  •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 原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林婉如即捷安快遞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11年度重簡字第1403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李威霆 被 告 林婉如即捷安快遞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1年8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陸萬玖仟零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09年9月8日簽立保證書,保證 就現在(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對原告所負之借款、票據、墊款、保證、損害賠償及其他債務,在本金新臺幣(下同)60萬元限額内願負全部償付之責任。嗣被告向原告借款50萬元,詎料被告未依約償付本息,迄尚欠本金369,098元及利息、違約金等未清償,迭經催討,未獲置理等事 實,業據其提出保證書、約定書、借據、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存款抵銷函、郵件收件回執等為證,並為被告所不爭執,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二、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 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書記官 張裕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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