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1年度重簡字第16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18 日
- 當事人陳乙菲、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蔡明興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簡字第1605號 原 告 陳乙菲 被 告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訴訟代理人 劉彥麟 馮瀚廣 被 告 孫嵐辛 杜惠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 二、本件被告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主事務所所在地係在臺北市松山區,又被告孫嵐辛、杜惠淳之住所地分別係在臺北市文山區、臺北市大安區,有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等件可按,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楊家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