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簡字第1658號
- 原告
- 谷綠林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世文
- 訴訟代理人
- 張立宇律師
- 被告
- 偉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凌鴻章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1年10月13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11年10月27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111年11月24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三重簡易庭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