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1年度重簡字第16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24 日
- 當事人谷綠林股份有限公司、陳世文、偉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凌鴻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簡字第1658號 原 告 谷綠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文 訴訟代理人 張立宇律師 被 告 偉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鴻章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1年10月13日 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11年10月27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 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111年11 月24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三重簡易庭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書記官 李采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