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1年度重簡字第16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22 日
- 當事人李雲飛、長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歐陽如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簡字第1672號 原 告 李雲飛 被 告 長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陽如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30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9月1日送達原告,此 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2 日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2 日書記官 李采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