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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簡易庭111年度重簡字第16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22 日
  • 法官
    王凱俐
  • 法定代理人
    歐陽如玉

  • 原告
    李雲飛
  • 被告
    長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簡字第1672號 原 告 李雲飛 被 告 長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陽如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30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9月1日送達原告,此 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2  日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2  日書記官 李采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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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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