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1年度重簡字第17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31 日
- 當事人朱容增、悠遊戶外露營精品專賣店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簡字第1700號 原 告 朱容增 被 告 悠遊戶外露營精品專賣店 岩野戶外休閒有限公司 前2 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黃彬師 前2 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育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次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略以伊於松果購物平台向被告訂購商品,業已付款,然被告遲未交付商品,而起訴請求被告履行契約等語。經查被告悠遊戶外露營精品專賣店之公司登記名稱為岩野戶外休閒有限公司,而岩野戶外休閒有限公司之公司所在地係位於新竹縣芎林鄉,此有被告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表、松果購物股份有限公司回函在卷可證。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規定,應由被告主事務所所在地即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揭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 日書記官 李采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