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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11年度重簡字第1703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趙義德

原告
上凡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淳斳
訴訟代理人
楊雅馨律師
被告
邑辰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訴訟代理人
張島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於民國111年9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捌萬參仟零柒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10年5月26日向原告訂購不鏽鋼法蘭一批,價金新臺幣(下同)283,071元,原告已於110年8月初交貨,詎料被告迄未付款,迭經催討,未獲置理等事實,業據其提出訂購單、品質檢驗報告、報關行冠鵬全球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裝船通知書、統一發票等為憑,並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本於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1年9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法 官 趙義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裕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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