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11年度重簡字第1703號
- 原告
- 上凡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淳斳
- 訴訟代理人
- 楊雅馨律師
- 被告
- 邑辰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志堅
- 訴訟代理人
- 張島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於民國111年9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捌萬參仟零柒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10年5月26日向原告訂購不鏽鋼法蘭一批,價金新臺幣(下同)283,071元,原告已於110年8月初交貨,詎料被告迄未付款,迭經催討,未獲置理等事實,業據其提出訂購單、品質檢驗報告、報關行冠鵬全球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裝船通知書、統一發票等為憑,並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本於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1年9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