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簡字第1703號
- 原告
- 上凡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淳斳
- 訴訟代理人
- 楊雅馨律師
- 被告
- 邑辰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志堅
- 訴訟代理人
- 張島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關於「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之記載,應予刪除,另關於每一段編號「二、三、四、」之記載,應依序更正為「一、二、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