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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簡易庭111年度重簡字第17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06 日
  • 法官
    趙義德
  • 法定代理人
    龔孝賢、鄞芳儀

  • 當事人
    馥笙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馥笙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鴻邦世界花園一期社區管理委員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簡字第1739號 原 告 馥笙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原 告 馥笙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龔孝賢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江百易律師 被 告 鴻邦世界花園一期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鄞芳儀 訴訟代理人 吳柏緯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威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0,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2,9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6 日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6 日書記官 張裕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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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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