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1年度重簡字第17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06 日
- 當事人馥笙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馥笙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龔孝賢、鴻邦世界花園一期社區管理委員會、鄞芳儀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簡字第1739號 原 告 馥笙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原 告 馥笙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龔孝賢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江百易律師 被 告 鴻邦世界花園一期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鄞芳儀 訴訟代理人 吳柏緯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威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0,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2,9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6 日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6 日書記官 張裕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