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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簡字第1739號

給付違約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06 日

法官趙義德

原告
馥笙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馥笙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共同法定代理人
龔孝賢
共同訴訟代理人
江百易律師
被告
鴻邦世界花園一期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鄞芳儀
訴訟代理人
吳柏緯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威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6 日

法 官 趙義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張裕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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