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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簡字第177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16 日

法官洪任遠

原告
郡峰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鴻志
訴訟代理人
何郡峰
被告
高培閔

高培倫

高儷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有部分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書記官 楊家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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