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簡字第1797號
- 原告
- 宏遠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伊珊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餐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新北市私立醒吾高級中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3,62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費用500元外,尚應補繳2,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正,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