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1年度重簡字第17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餐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08 日
- 當事人宏遠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鄭伊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簡字第1797號 原 告 宏遠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伊珊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餐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新北市私立醒吾高級中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3,62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費用500元外,尚應補繳2,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補正,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家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