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1年度重簡字第18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14 日
- 當事人省一水電工程有限公司、陳銘輝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簡字第1804號 原 告 省一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銘輝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偉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12,62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9,808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費用500元外,尚應補繳39,3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正,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家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