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1年度重簡字第19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30 日
- 當事人正昇企業社、黃鴻傑、偉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凌鴻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簡字第1914號 原 告 正昇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黃鴻傑 被 告 偉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鴻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 文。此於簡易訴訟程序亦準用之。 二、本件原告聲請本院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聲明異議後,依法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未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13日以裁定命原告3 日內補繳, 該裁定已於111年12月16日送達原告,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 補正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憑,是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芊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