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1年度重簡字第20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12 日
- 當事人黃鴻傑即正昇企業社、偉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凌鴻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簡字第2031號 原 告 黃鴻傑即正昇企業社 被 告 偉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鴻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84,975元,應徵裁判費38,52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尚應補繳38,02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書記官 張裕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