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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簡字第2058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30 日

法官王凱俐

上訴人
即被告
佑利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沈亮
上訴人
即被告
林信陽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強珅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1,775,57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93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采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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