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簡字第205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佑利通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沈亮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林信陽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強珅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1,775,57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93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