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1年度重簡字第20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08 日
- 當事人新和興實業有限公司、劉美芳、林政達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簡字第2094號 原 告 新和興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美芳 被 告 林政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 。 二、本件兩造之爭執,係因兩造間租賃契約法律關係所生,就此法律關係,業以書面約定合意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原告所提出房屋租賃契約書可稽(本院卷第19頁),依前揭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8 日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8 日書記官 李采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