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簡字第2094號
- 原告
- 新和興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美芳
- 被告
- 林政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之爭執,係因兩造間租賃契約法律關係所生,就此法律關係,業以書面約定合意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原告所提出房屋租賃契約書可稽(本院卷第19頁),依前揭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