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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簡易庭111年度重簡字第2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12 日
  • 法官
    王雅婷

  • 當事人
    橙田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簡字第21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橙田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耕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吉翔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依其上訴聲明,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74,90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17,53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書記官 陳芊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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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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