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1年度重簡字第2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12 日
- 法官王雅婷
- 當事人橙田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簡字第21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橙田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耕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吉翔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依其上訴聲明,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74,90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17,53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書記官 陳芊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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