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1年度重簡字第2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07 日
- 當事人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黃國輝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簡字第21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輝 橙田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耕甫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陳吉翔 安聯搬家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宜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 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而此規定依同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亦準用之。 二、本件上訴人2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第 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2日裁定分別命其收受裁定後於3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2年7月19日送達上訴人 橙田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112年7月20日送達上訴人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有該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2人迄今均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 簡答表、答詢表附卷足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書記官 陳芊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