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簡字第2168號
- 原告
- 賴文睿
- 送達代收人
- 林涵祺
- 被告
- 李榮輝
- 被告
- 北大瑩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傅曉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判決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25日」,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13年2月27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如本裁定主文第一項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