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1年度重簡字第21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03 日
- 當事人三利奇岩石有限公司、譚靖耀、琩溙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陳學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簡字第2179號 原 告 三利奇岩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譚靖耀 被 告 琩溙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學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41,091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3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 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 日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 日書記官 張裕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