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簡字第2179號
- 原告
- 三利奇岩石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譚靖耀
- 被告
- 琩溙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學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41,09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3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重簡字第2179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41,09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3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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