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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簡字第2268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11 日

法官彭松江

原告
正誠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世宏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瑋成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83,25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4,1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3,69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

法 官 彭松江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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