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簡字第2276號
- 原 告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 法定代理人
- 毛有增
- 訴訟代理人
- 黃孟婕
- 被 告
- 吉盈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 兼 法 定 李進緒
- 代 理 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償還犯罪被告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1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業已於111年11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茲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