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1年度重簡字第23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11 日
- 當事人呂正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簡字第2301號 原 告 呂正杰 坤溢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麗香 訴訟代理人 譚任廷 被 告 白力升 舜誠國際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文瑞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呂樹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1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第二項關於「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舜誠國際通運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坤溢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及第三項關於「餘由原告舜誠國際通運有限公司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餘由原告坤溢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書記官 陳芊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