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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簡字第2339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02 日

法官趙義德

原告
傅梓婷
訴訟代理人
藍家保
被告
劉建均
被告
桃園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佑高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伯弘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葉正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7,6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 日

法 官 趙義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張裕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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