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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簡易庭111年度重簡字第23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02 日
  • 法官
    趙義德
  • 法定代理人
    黃伯弘

  • 當事人
    傅梓婷劉建均桃園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簡字第2339號 原 告 傅梓婷 訴訟代理人 藍家保 被 告 劉建均 被 告 桃園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佑高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伯弘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葉正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7,67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 日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 日書記官 張裕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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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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