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1年度重簡字第23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02 日
- 當事人傅梓婷、劉建均、桃園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佑高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黃伯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簡字第2339號 原 告 傅梓婷 訴訟代理人 藍家保 被 告 劉建均 被 告 桃園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佑高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伯弘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葉正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7,67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 日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 日書記官 張裕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