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簡字第2339號
- 原告
- 傅梓婷
- 訴訟代理人
- 藍家保
- 被告
- 劉建均
- 被告
- 桃園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佑高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伯弘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葉正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7,6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