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簡字第2602號
- 原告
- 振興印鐵製罐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振隆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云風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許志淞間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2 項所規定起訴時之交易價額,係指起訴時之市價,法院於核定房屋交易價值時尚需參酌該房屋坐落位置、面積、結構、新舊及鄰近房屋交易價額等資料,必要時並得命提出鑑定報告。
二、茲命原告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提出新北市○○區○○0段000巷00號廠房於民國111年11月24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即市價(如鑑價機構之鑑價報告、近期成交行情證明等,惟稅捐機關之課稅現值難認係房屋之交易價額,不得以之為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廠房之交易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補繳第一審裁判費。
三、如原告逾期未依前揭第二項查報系爭房屋交易價額,或逾期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