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1年度重簡字第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28 日
- 當事人吳芳玲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簡字第28號 原 告 吳芳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合祥精密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48,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305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書記官 陳芊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