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簡字第336號
- 上訴人
- 嘉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法定代理人
- 黃文聰
- 訴訟代理人
- 董建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俊男間請求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0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92,913元(計算式;1,744,868元-20,026元-2,025元-729,904元=992,91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