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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簡字第336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04 日

法官洪任遠

上訴人
嘉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即被告
法定代理人
黃文聰
訴訟代理人
董建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俊男間請求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0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92,913元(計算式;1,744,868元-20,026元-2,025元-729,904元=992,91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

法 官 洪任遠

書記官 楊家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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