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1年度重簡字第3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04 日
- 當事人嘉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黃文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簡字第336號 上 訴 人 嘉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黃文聰 訴訟代理人 董建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俊男間請求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0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92,913元(計算式;1,744,868元-20,026元-2,025元-729,904元=992,913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家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