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1年度重簡字第3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14 日
- 當事人江志泓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簡字第34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江志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北螢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1年8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31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5,503元, 茲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林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