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1年度重簡字第3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15 日
- 當事人上一國際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施梅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簡字第361號 反 訴原 告 即 被 告 上一國際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梅櫻 訴訟代理人 謝銘仁 陳啓彰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即原告嘉陞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後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46,100元,應徵收第一審反 訴裁判費71,7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書記官 陳芊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