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簡字第36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上一國際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施梅櫻
- 訴訟代理人
- 謝銘仁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嘉陞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寶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8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4年3月20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此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上訴人逾期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