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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簡字第361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01 日

上訴人
即被告
上一國際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梅櫻
訴訟代理人
謝銘仁
被上訴人
即原告
嘉陞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寶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8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4年3月20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此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上訴人逾期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法 官 葉靜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荏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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