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簡字第390號
- 原告
- 好順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鄒蘭香
- 被告
- 利宏電子商務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信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依兩造間簽訂之車輛租賃合約書,請求被告給付租金等,惟該合約書約定條款第14條已約定:若因本契約所生之糾紛,雙方同意以臺灣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足見兩造已有合意管轄之約定。揆諸前開說明,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提出異議,視為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