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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簡字第45號

給付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07 日

法官王雅婷

原告
龍吉堂紙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文獻

原告與被告洪銘聰即金華軒佛具香鋪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

)330,82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64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

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7 日

法 官 王雅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陳芊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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