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簡字第45號
- 原告
- 龍吉堂紙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文獻
原告與被告洪銘聰即金華軒佛具香鋪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
)330,82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64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
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重簡字第45號
原告與被告洪銘聰即金華軒佛具香鋪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
)330,82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64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
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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