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簡字第505號
- 原告
- 邱儀萱
- 被告
- 胡君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醫療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以被告曾承諾負擔救治流浪犬之醫療費卻未付乃起訴請求被告履約等語,查被告之住所地係在臺北市松山區,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依前揭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