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補字第1613號
- 原告
- 邱儀萱
上列原告與被告胡君勳間請求給付醫療費用事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重簡字第505號裁定移送前來,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北補字第1613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胡君勳間請求給付醫療費用事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重簡字第505號裁定移送前來,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