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簡字第548號
- 原告
- 江毅軒(原名江坤斌)
- 訴訟代理人
- 詹豐吉律師
- 被告
- 振泰洋酒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宥琳
- 被告
- 李忠和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劉耀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三項關於「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76%,餘由原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68%,餘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