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0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簡字第548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21 日

法官王凱俐

上訴人
即原告
江毅軒(原名江坤斌)
被上訴人
即被告
李忠和
即被告
振泰洋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宥琳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李忠和、振泰洋酒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2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提起上訴,未表明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且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其上訴之程式尚有欠缺。又裁判費部分,因上訴人上訴範圍不明,如上訴人聲明為:上訴人之訴部分廢棄;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再連帶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901,50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則應徵上訴審裁判費29,863元;如非上開之聲明,上訴人自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規定,依訴訟標的金額計算裁判費並繳納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1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采錡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三重簡易庭111年度重簡字第5…」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